如何破解票据流转难题

2020-08-06 15:32:39

票据,你到底是个“什”呢?!你的诞生,何以让亿万民众、无数专家学者为你牵肠挂肚,你的流转,又让众多金融、经济精英对你格外垂青、欲罢不能,并在纠结中仍尽职履责、不断为你的有效流转进行花样创新!无论怎样,你都已注定成为债权市场最有价值、最受关注的金融宠儿,不是之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8个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支持产品“融通保”赫然在列。融通宝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什么实际意义?对票据市场平台化发展有何价值?引起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我们注意到“融通保”的功能服务定位为:“本产品运用分布式账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企业级 SaaS 服务平台。以平台为支撑,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票据流、资金流、订单流的多流合一交叉校验,以及核心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帮助金融机构在线为供应链链属企业提供票据转让、贴现服务(不涉及企业与企业间票据流转业务),将传统模式下需要客户到线下网点办理的票据融资服务拓展到线上进行,同时实现业务申请的智能审核、自动放款以及在线秒贴,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持有票据贴现难、贴现慢的问题。”

可以看出,纳入监管沙盒的融通宝最大价值:是将传统的线下贴现业务合法的搬到线上(突破了现有贷款必须线下开实体户的监管要求),类似于市场上尚存在争议的多家民营银行开展的“秒贴”业务,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银票”贴现的蛋糕。而对化解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如商票)最有实际价值的:“企业与企业间票据流转业务服务却不涉及”,十分令人费解和失望。

兴业数金一度以电子票据平台化发展的“推动者”和“护航员”美誉而著称,其“执剑人”票据流转账户管理系统,曾经帮助多个企业间票据流转平台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难问题发挥过重要作用。为何被市场寄予厚望、升级版的“执剑人”未能将企业间的票据流转服务纳入其中?是忘了初心,还是无奈之举?

说起票据,所有经济学家、银行家、票据专家都公认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融资贵问题的最佳载体和工具。然而,说起票据流转及其管理,它却一直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企业及至司法机关等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部门都非常“纠结”的事情。

 

首先,人民银行很无奈,银监会很纠结。

“应付账款票据化、票据融资社会化”一直是人民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建立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促进金融直接支持实体经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金融系统金融杠杆等一系列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抓手,近几年,取得了惊人的成就:电子票据强势推进、上海票交所成功运营、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相继问世、……,屡屡让市场兴奋不已,充满期待。

同时,市场也明显感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一直在票据流转的监管思路上不一致,甚至有点扯皮和矛盾,让市场无所适从。

究其原因,票据首先是支付工具,其产生和流转当然归人民银行管理,同时,票据又是融资工具,到银行贴现叫贷款,银监会也得管。银监会一直把票据视为信贷资产,计贷款科目,且由商业银行专营,而人民银行视票据为债务证券,希望走投资科目,既可到商业银行融资,也可进行社会化直接融资。这一点,从《关于做好2019年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9号)把票据归为信贷资产,而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四部委《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银发【2018】299号)及《关于2019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346号)把票据划出贷款,列为“债务证券”等监管办法中可以多次得到证明,甚至可以说,凡是银监会单独发文,票据就是“贷”,凡是人民银行单独发文或主导发文,票据就列为“券”。

 

然而,票据是“贷”还是“券”?意义非常重大。

是贷,票据就无法走社会化直接融资,商业保理、民间投资等都是问题,票据资管、票据ABS/ABN也都行不通;是贷,票据就无法走全线上化融资(民营银行的网上秒贴业务其实一直存在争议),央行数字票据流转平台在贴现环节也无法实现;是贷,一些宏观金融调控措施就经常失灵、金融去杠杆就少了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和抓手,甚至票据的支付工具属性就解释不通 ……

这些,银监会非常清楚。

而是券,商业银行就硬生生的少了一块既优质、又不费劲的信贷资产,金融脱媒的大趋势势必大大加剧 ,最重要的,票据还是商业银行美化"经营指标的常用工具 ……所以,商业银行很担心、很不舍。

这些,银监会也很清楚,因此,银监会一直很纠结。

同时,商业银行也经常想着法子把票据贷款记到投资科目去“躲猫猫”,所以,是“贷”还是“券”,商业银行有时也很纠结。

显然,作为中央央行,人民银行的站位显然要更高,只是“县官不如现管”,银监会很纠结,人民银行也是很无奈。于是,人民银行不得不另辟小径,借2016年农行39亿票据大案等一系列票据乱象之机,强力推行电票发展,继而成立票交所,然后是一通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信息披露公告等神操作,硬是把“应付账款票据化、票据融资社会化”变为现实。

但是,通过标准化票据解决票据的社会化直接融资问题显然路径长、效率低、成本高,明显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对于此,我在今年2月20号“关于取消标准化票据(放行票据资管)的公开信”一文中有阐述,并直接在人民银行征求意见时进行反映,今年6月28日,人民银行在“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汇中”对“此建议”给予了正式回应:“未予采纳”。理由是最高法的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票据贴现应该专营、民间贴现应当无效、票据买卖必须持牌”(然而,最高法的司法观点更加纠结,详见后文分析,并且会议纪要是司法观点,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条文)。

经营票据、票据买卖必须持牌毋庸置疑,但人民银行既然认可票据是“券”,就应认可“票据资管”的合法合规性,况且,标准化票据和票据资管几乎没有区别,无非是再加一个“马甲”,按照监管部门自己推崇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其属性完全一样,所以,这个理由明显有点牵强和自我矛盾,这连老百姓都能看得出,人民银行自然心里更明白。很显然,其中真实原因,还是因为票据是“贷”还是“券”的问题,是“贷”,资管产品就不能直接对接,说直白点,贵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似乎也不得不绕“监管”,这是不是也很无可奈何、很纠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司法机构很纠结。

今年初,最高法发布了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其中票据部分的“101条款”对“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如下界定: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统称“民间贴现”)“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九民纪要》通知下发后,虽然“通知”明确了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进行援引,只能作为说理引用,也明确“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我们注意到纪要慎重的连续使用了两个“应当”,不是“必须”,纠结!),然而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这一“应当无效”建议,已经成为了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的泛化裁判依据,滋生出很多新问题。河南、湖北、吉林等地已有多起审判案例直接将会议纪要的说理引用建议作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会议纪要的观点或建议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条款或司法准则。我想,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法官们不是不懂最高法的“提醒”,只是他们同样很“纠结”,但是没办法。

 

更让人纠结的是,最高法自己更纠结。

《纪要》说: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假定为“A”)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假定为“B”)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假定为“C”),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假定为“D”)为合法持票人”

按照这一表述,“B”“C”都是不具备贴现资质的主体,都属于民间贴现行为,故“A”、“B”“C”三方的票据行为都无效,其中“B”还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而“D”是合法持票人(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界定),也就是说,“D”的合法权利的取得可以建立在前手们一系列无效、不合法、甚至是犯罪的交易行为之上,票据无因性原则在这个连续背书的票据行为中被赋予了如此“破格”的法理注释,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恐怕是头一回,并且也一定不会再有第二回。

而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大法官们不可能对此没有意识,只能说,最高法们对《九民纪要》“101”条款其实更是相当的纠结!背后原因,我们也不得而知。

 

再者,企业家们对于票据和票据流通爱恨交加,也很纠结。

一方面,核心买方企业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利用票据融资是市场经济赋予它们的权利,当然很喜欢票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更是如此)。但也有些强势企业利用票据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票融资,饱受监管诟病,社会争议很大。还有些企业,更青睐票据,首次开票确实有真实贸易背景,可票据最长一年到期了,项目销售回款可能要两年、三年(比如部分地产票),不得不再循环开票一次、两次,后面这些票算不算有贸易背景?也让人有点纠结。

另一方面,2019、2020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口头提出希望取消票据,认为票据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问题,既反映了票据在社会化融资途径等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情况下的一种窘境,也反映出票据对于金融和经济的社会价值被片面理解。没有票据,还有应付账款,融资将更难,没有应付账款,也必然在供需采购价格上体现,这就是市场经济。二位人大代表,其实心里也很清楚,只是因为票据没有被很好的定性,融资不畅,导致二位委员很纠结。

 

最后,全国人大有关修法部门是不是也很纠结?

《票据法》已经颁布执行了二十五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金融、经济发展和实现两个百年计划都有着非常重要影响的《票据法》早该修改,社会各界也早有期待和呼声,并对此次《票据法》关于票据流通方面的修改寄予厚望,然而,《票据法》的修改却迟迟看不到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的相关修法部门是不是也在纠结呢?

毕竟,《票据法》怎么改,肯定要听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的意见,司法部门的意见也肯定要听,而司法部门已经释放的纠结的司法观点也同两个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办法不无关系,同时,中央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很多目标非常明确,社会各界的呼声也在哪儿摆着,承担修改《票据法》重任的人大财经委员们有些纠结也就不难想象。据可靠消息,关于民间贴现是否应该认定无效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于今年5月底召开的两会期间收到并通过相关提案,民间贴现投资能否得到正名,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我看来,商业银行回归本源问题,就是要专心做好信贷货币的投放与管理问题,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票据流转中,银行只需扮演好“增信人”的角色,完全没有必要再充当贷款人的角色而重复放大金融杠杆,票据就应该发挥其“商业信用”和“券”功能,走社会化直接融资。票据为“贷”无疑是整个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纠结”的根源,应该尽快加以解决。

同时,为建立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快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投放规则:一是相对于银行贷款,应大力鼓励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少发放信贷货币(包括少办理票据贴现,并将贴现纳入投资科目);二是相对于银行直接承兑签发银票,应大力鼓励银行对商票承兑人提供担保增信,而减少银行直接承兑(银行提供承兑担保、而非承兑,在商票兑付中履行担保责任,即第二还款责任,有利于促进商业信用发展);三是相对于银行提供承兑增信,应鼓励企业间贸易和采购直接使用电子商票结算,严格限制应付账款和账期;四是相对于电子商票结算,应大力鼓励现金结算、并压缩账期(这个原则在刚刚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已得到明确体现,但明显不够,应该全方位加强)。

这样,既能有效降低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金融杠杆率,又能很好的满足微观经济的金融需求,关键是,建立商业信用管理体系还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融资成本也可以通过商品供销价格进行消化和传导,同时,监管部门鼓励金融科技公司等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全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检测体系、运用体系和惩罚机制,逐步建立以商业汇票为抓手、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管理体系,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系列改革难题提供长效解决方案。

为此,我们再次呼吁:面对当前非常复杂且不容乐观的经济形势和“双循环”要求,相关部门都别再纠结,尽快在票据是“贷”还是“券”及其流转监管等问题上形成共识,齐心协力,尽快修正、完善或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议纪要》、相关司法解释和《票据法》,以共同行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这比延长《资管新规》实施过渡期更实际)

如果票据能定性是“券”,再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的精神去管理和鼓励票据资管等票据直融新模式,大力发展包括民间贴现投资在内的多层次票据社会化直接融资体系(票据买卖依然要坚持持牌经营),则金融供给侧改革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 

回过头,我想再谈谈兴业数金的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支持产品“融通保”,是在因管理部门的纠结而纠结呢?还是忘了初心和使命?既然,监管部门已经把你的创新理念和技术成果纳入到了监管沙盒,你们何不再次展现智慧和担当,不只是为金融机构进行票据流转提供创新服务,把更有实际价值的企业间票据流转服务功能也一并完善了。如果,关于票是“贷”还是“券”的“纠结”还一时不能解决,能否你们先争取试点,将企业间60万或50万以下的小票流转先解决了?

中国的很多成功的改革实践都是试出来的。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位村民都能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用“托孤”的方式立下生死状,掀开了中国“大包干”成功改革的序幕。今天的中国,经济体量和市场容量足够大,经济形势足够不乐观,中央金融改革的决心和目标也足够清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一直是央行、银监等部门的职责所在,完全可以给兴业数金一个试点、哪怕是“试错”的机会,我们相信,只要兴业数金愿意努力和担当,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应该会支持。